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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曲木可支一

陈建利杀医案及陈建利妻子孟洋诉莱钢医院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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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0-4 21: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相关病历中多次写明,孩子病症是“肺炎”,要确诊肺炎最重要化验依据是C—反应蛋白,其次是血常规,既然是重症,化验结果很快就出来,在2019年5月27日孟洋才第一次复印到的化验报告单显示:
C-反应蛋白的审核时间是 2016—01—21 16:26,
血常规审核时间是 2016—01—21 16:37,
但奇怪的是这两项化验没有相关的化验报告单据放在病历里面,只是病历的病情记录里写有死于肺炎这一项的化验结果数据。
病历显示:
记录时间是2016—1—21 16:40 , 相关数据是:
WBC : 0.70×109/L ; RBC 3.3×1012/L; HGB 111g/L ; NEUT%:28%; LYMPH %:63.9%; PLT152×109/L。C—反应蛋白137.00mg/L
记录者:冯德利。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二十条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但应有经治医师签名。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按照医疗规定,治疗医生在打印签名时同时必须要手写签名,而签名处的“冯德利”三字只是电脑打印了,而没有手写。
恰恰是这最能证明婴儿死于肺炎的化验单据在病历复印件里也没有,这非常非常奇怪。
冯德利医生没有手写签名更让人疑窦顿生!到底有没有这化验结果?这化验结果是不是和病情记录中的一样?不签名是疏忽忘记还是因为这化验数据是假的而害怕日后担责任?
冯德利辩解自己休假不在现场确有电脑打印的签名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脚,这也可以通过下面的《病危病重通知书》来证明。
 楼主| 发表于 2021-10-4 21: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楼主| 发表于 2021-10-4 21: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病危病重通知书》上,“医生签名”是电脑打印而非手写的医生名字“冯德利”,而《刑事判决书》里面认定下“病危通知书”医生的名字是“李某某”。且依据医疗规定,医生签名必须手写才具有效力,此处为什么是电脑打印了其他医生的名字?
再有,据《刑事判决书》P66证言:“10、 冯德利证实,2016年1月21日其休假没有参与陈建利孩子的治疗。”冯德利休假并没有参与治疗为什么“医生签名”处是电脑打印的“冯德利”?
如何下病危通知书,卫生部并没有明确进行统一规定,但任何一个职业医师都可以根据病人的病情变化、或病情向恶化方向发展时下病危通知书,这是执业资格赋予的权利。那么李某某医生为什么不用电脑打印自己的名字再手写签名认证?不想签名,显然怕担责任,或者认为这责任不该自己担负。打印上儿科主任“冯德利”的名字难道是相关医生把相关情况告诉了冯德利后冯德利授意容许相关医生这样做的吗?那相关医生害怕担负什么责任呢?如果婴儿就是正常死亡,且有相关监控录像,根据病情下《病危通知书》并签名就是,为什么怕担责不签名呢?
如果说《病程记录》因为需要用特殊药物所以要用的儿科主任冯德利的电脑打印签名,那么《病危病重通知书》可只能是现场治疗医生签名的,为什么休假不在现场的冯德利也有电脑打印签名呢?
显然,《病危病重通知书》也是假造!
 楼主| 发表于 2021-10-4 23: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病程记录》中陈建利签名之后,医务人员又添加了内容
 楼主| 发表于 2021-10-4 23: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楼主| 发表于 2021-10-4 23: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在病历《病程记录》纸质页面陈建利签名之下的位置,
竟然添加了涉及陈建利女儿死因的化验数据,但没有医生手写签名予以认证;
添加在治疗室“抢救中口鼻涌出血样物质约20ml”的内容记录。更为奇怪的是,在莱芜中院一审判决书中,第45页倒数第十行开始有魏广明如下证言:
“陈建利女儿刚出血的时候,就让一个护士通知陈建利到儿科来,陈建利和他母亲到了儿科病房,抢救时,陈建利和他母亲都在场,他们观察了至少大约20分钟左右,他们观察的时候,陈建利之女的口鼻中时有血型泡沫溢出,当时陈建利的母亲光在那里哭,陈建利在一边观察。”但陈建利妈妈却说他们根本没进治疗室一步。
《病程记录》有三个时间,分别是:
2016-1-21 12:00;
2016-1-21 16:40;
2016-1-21 18:06 。
李某某、陈建利的签名时间在第二个记录时间之前。按照基本的法律常识和医疗常规看,陈建利所能认可的内容或者说具有法律效力的内容就是陈建利签名位置之前的内容,也就是第二个记录时间点之前的内容。2016-1-21 16:40之后的内容系儿科后来添加,作假。
再推究一下,为什么陈建利的签名在《病程记录》打印页面第二个时间位置之前而没有在所有病程内容之后签名呢?
先看陈建利签名之下的两处造假记录的内容写的是什么呢?
“目前诊断1、新生儿败血症2、新生儿肺炎”
“患儿于17:50突然口吐血性泡沫,量约10ml,既之快速出现心率降低,心率60次/分, 呼吸17次/分,血氧饱和度54%。即刻清理呼吸道、间断呼吸气囊正压通气、心脏按压等抢救。抢救中,口鼻涌出血样物质约20m1.持续心胜按压,间断呼吸气囊正压通气、抢救半小时。患儿心率仍低于50次/分、呼吸17次/分、血氧饱和度54%。家长拒绝继续任何抢救措施,放弃治疗。在签署自动出院书后,家长抱患儿出新生儿室。参加抢救人员:魏广明、相关医生、甘海霞、王敬。记录者:魏广明”
估计儿科不想让陈建利看到这些内容,孩子“口吐血性泡沫,量约10ml”“抢救中,口鼻涌出血样物质约20m1.”这些刺眼字眼陈建利看了会有什么感受?当然会认为孩子已经无力回天了!这样的话,陈建利母亲从护士手中接过孩子时,就会接着看看孩子是否死去。若一看孩子早已经死去,那样儿科就不能把已经死去的孩子当做活的孩子交到陈建利手里了,然后所有医护人员想逃跑离开治疗室是不可能了。陈建利妈妈接过孩子之所以没检查孩子死没死,就是因为没想过孩子会病得很重,所以结果孩子也没检查。魏光明在陈建利签名之后再添加病重内容内容,一方面是为了不引起陈建立警惕以便以死的孩子冒充活的孩子,也是为了证明孩子离开医院死亡算正常,毕竟在治疗过程中孩子口鼻就溢出血沫了。所以必须在陈建利签名之后背着陈建利在添加上相关内容。
 楼主| 发表于 2021-10-4 23: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为了证明陈建利和其母知道孩子吐血生命垂危的状况,魏广明在《刑事判决书》中有如下证言:
P45魏广明证言:
【就让一个护士通知陈建利到儿科来,陈建利和他母亲到了儿科病房,抢救时陈建利和他母亲都在场,他们观察了至少大约二十分钟左右,他们观察的时候陈建利之女的口鼻中时有血性泡沫溢出,当时陈建利的母亲光在那里哭,陈建利在一边观察。】
而据陈建利母亲说,她和陈建利从来没看到过医生救治过程,只是在准备要把孩子从治疗室抱走时,陈建利母亲才透过治疗室门缝看到孩子在治疗室里,这时孩子身上所有的治疗设备早已经撤掉了。
陈建利和陈建利母亲是否“在治疗室看医生抢救孩子最少二十分钟时间”,让现场监控录像来证明就是。
1、其实另一个问题我们都应该想到,儿科重症治疗室是无菌区,医务人员岂能随便让患儿家属到治疗室里面去看自己孩子的治疗过程?这连最基本的医疗规则都不符合,儿科怎能破了这一般的常规让陈建利和陈建利妈妈亲眼看医生抢救过程二十分钟?
2、还有对重症病人的抢救争分夺秒,陈建利母女两人就站在治疗室里看医生抢救自己的孩子,难道在狭小空间里不影响医生治疗行为?不分散医生的注意力?
3、再从一般的人之常情来看,让患儿的家属看到婴儿口吐血沫的危急情况难道不怕家长控制不住情绪引发不良后果?
根据陈建利妈妈的陈述和一般的治疗规章制度及人之常情,可以确定的说,《刑事判决书》P45魏广明证言“抢救时陈建利和他母亲都在场,他们观察了至少大约二十分钟左右”绝对是撒谎!
那问题来了,魏广明为什么要这样撒谎?
之所以撒谎,是为了刻意掩盖一些严重问题,这正是医患矛盾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魏广明只想着掩盖问题,忘记了自己的说法既不符合医疗规章,也不符合人之常情,自然就露马脚了。
魏广明说“他们观察了至少大约二十分钟左右”目的其一无非证明《病程记录》里陈建利签名位置以下的内容陈建利了解。医生想证明,医生后来添加的内容虽然没有陈建利签名,但也是事实。而医生这样做的目的恰好证明后添加的内容是假的。这样,孩子为什么口吐血沫的真实原因和相关情况就更需要查究了!
 楼主| 发表于 2021-10-4 23: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三、《新生儿室患儿抱出交接登记表》中记录的孩子抱出时间和病程记录中孩子抱出时间相差最少24分钟。
《病程记录》内容,看记录时间是2016-1-21 18:06,记录内容是:“在签署自动出院书后,家长抱患儿出新生儿室。”
有这记录内容和记录时间看,患儿在“2016-1-21 18:06”这个记录时间之前早已经办理了孩子交接手续,还最已经抱出。而《新生儿室患儿抱出交接登记表》中,护士王敬手写的抱出日期是:2016年1月21 日,抱出时间是18:30。
18:06和18:30,时间相差24分钟,只能说明必有一时间造假。这样的时间都敢造假了,我们还能相信什么呢?
 楼主| 发表于 2021-10-4 23: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楼主| 发表于 2021-10-4 23: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莱钢医院假造了五张化验报告单
陈建利女儿2016年1月21日10:30进入儿科之后,儿科化验报告申请五项,化验结果出来的时间如下:
证据1、肝功+肾功+心肌酶谱 审核时间2016—01—21 16:26
证据2、C反应蛋白 审核时间2016—01—21 16:26
证据3、血常规+血型 审核时间2016—01—21 16:37
证据4、孕佳四项 审核时间2016—01—22 13:23
证据5、血培养+药敏 审核时间2016—01—23 08:48
陈建利女儿于2016年1月21日18:30从儿科治疗室抱出,据《新生儿室患儿抱出交接登记表》记载,记载着体温: 37°C 心率P:50次/分 呼吸次数R12次/分。
这份登记表也说明孩子活着。
并且儿科和家属都承认是要准备转院,既然是转院,那么相关化验报告单应该给陈建利。在2016—01—21 16:37时,已经有了三张化验报告单了,两个小时之后孩子要转院,为什么转院时不把这三张化验报告单直接给陈建利拿着,到新转医院里作参考?
陈建利打砸儿科办公室之后,派出所出警,当晚十二点左右在派出所的监督下封存了病历,当时矛盾已经严重激化,三张化验报告单出结果已经五个半小时,为什么封存病历里面没有已经出结果的三张化验报告单?为什么隐匿了这三张化验报告单?
随后两天,另外两项化验报告也出来结果了。
也就是说到2016—01—23 08:48五项化验报告单都有了结果,其中,“血培养+药敏”这一项证明孩子死于大肠埃希氏菌引发的败血症,陈建利在孩子死亡之后多次到医院询问孩子死因,把“孩子因大肠埃希氏菌引发的败血症死亡”告诉陈建利医院可免责任,为什么医院不把这五张化验报告单给陈建利?
答案只有一个,当时根本没有这五张化验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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