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病历《病程记录》纸质页面陈建利签名之下的位置,
竟然添加了涉及陈建利女儿死因的化验数据,但没有医生手写签名予以认证;
添加在治疗室“抢救中口鼻涌出血样物质约20ml”的内容记录。更为奇怪的是,在莱芜中院一审判决书中,第45页倒数第十行开始有魏广明如下证言:
“陈建利女儿刚出血的时候,就让一个护士通知陈建利到儿科来,陈建利和他母亲到了儿科病房,抢救时,陈建利和他母亲都在场,他们观察了至少大约20分钟左右,他们观察的时候,陈建利之女的口鼻中时有血型泡沫溢出,当时陈建利的母亲光在那里哭,陈建利在一边观察。”但陈建利妈妈却说他们根本没进治疗室一步。
《病程记录》有三个时间,分别是:
2016-1-21 12:00;
2016-1-21 16:40;
2016-1-21 18:06 。
李某某、陈建利的签名时间在第二个记录时间之前。按照基本的法律常识和医疗常规看,陈建利所能认可的内容或者说具有法律效力的内容就是陈建利签名位置之前的内容,也就是第二个记录时间点之前的内容。2016-1-21 16:40之后的内容系儿科后来添加,作假。
再推究一下,为什么陈建利的签名在《病程记录》打印页面第二个时间位置之前而没有在所有病程内容之后签名呢?
先看陈建利签名之下的两处造假记录的内容写的是什么呢?
“目前诊断1、新生儿败血症2、新生儿肺炎”
“患儿于17:50突然口吐血性泡沫,量约10ml,既之快速出现心率降低,心率60次/分, 呼吸17次/分,血氧饱和度54%。即刻清理呼吸道、间断呼吸气囊正压通气、心脏按压等抢救。抢救中,口鼻涌出血样物质约20m1.持续心胜按压,间断呼吸气囊正压通气、抢救半小时。患儿心率仍低于50次/分、呼吸17次/分、血氧饱和度54%。家长拒绝继续任何抢救措施,放弃治疗。在签署自动出院书后,家长抱患儿出新生儿室。参加抢救人员:魏广明、相关医生、甘海霞、王敬。记录者:魏广明”
估计儿科不想让陈建利看到这些内容,孩子“口吐血性泡沫,量约10ml”“抢救中,口鼻涌出血样物质约20m1.”这些刺眼字眼陈建利看了会有什么感受?当然会认为孩子已经无力回天了!这样的话,陈建利母亲从护士手中接过孩子时,就会接着看看孩子是否死去。若一看孩子早已经死去,那样儿科就不能把已经死去的孩子当做活的孩子交到陈建利手里了,然后所有医护人员想逃跑离开治疗室是不可能了。陈建利妈妈接过孩子之所以没检查孩子死没死,就是因为没想过孩子会病得很重,所以结果孩子也没检查。魏光明在陈建利签名之后再添加病重内容内容,一方面是为了不引起陈建立警惕以便以死的孩子冒充活的孩子,也是为了证明孩子离开医院死亡算正常,毕竟在治疗过程中孩子口鼻就溢出血沫了。所以必须在陈建利签名之后背着陈建利在添加上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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