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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曲木可支一

陈建利杀医案及陈建利妻子孟洋诉莱钢医院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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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0-4 11: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下面驳斥《判决书》第6页内容
 楼主| 发表于 2021-10-4 11: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其一:
钢城法院判决书中对陈建利罪行的声讨我就不赘述了,只是感到好可笑!又可气!本次诉讼针对的是莱钢医院对陈建利女儿治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及相关病历造假问题的质证,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此案跟后期陈建利杀医案没有任何关系了,但钢城法院硬是全方位的列举陈建利的罪状,表达自己的愤怒之情,以便煽动起民众对陈建利的仇恨情绪,让老百姓爱屋及乌,恨蚊怨夏。
等把民众情绪煽动起来之后,再对陈建利妻子孟洋提起诉讼予以疯狂的批判,让人觉得,丈夫凶残,妻子也好不到哪里去!这样恶意诉讼的帽子钢成法院就敢扣在孟洋头上了!
钢城法院审判委员会是一伙子感性动物,毫无理性理智可言,他们主政钢城司法,实在是钢城人民的悲哀!什么叫歇斯竭力,什么叫穷途末路,大概就是这样子吧。
下面我逐句批驳钢城法院一审判决书第6页的相关内容。
 楼主| 发表于 2021-10-4 11: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其二:
“本院认为,医疗行为固有的风险性和医疗技术水平的有限性毋庸置疑,因此,对于医院诊疗救治行为的效果,全社会都需要秉持理解包容的态度合理性合理的期待!”
这话笼统说,很对,但用在这里说,极不合适。有误导观众认为陈建利一家对医院不满是因为“医疗行为固有的风险性和医疗技术水平的有限性”嫌疑,甚至可以确定的说目的就是这样。
事实正相反,陈建利一家没有对医生的技术实力提出过任何异议,只是对相关医务人员假造病历推卸责任,对医院领导弄虚作假仗势欺人泯灭人性表示愤慨!作恶的是儿科的相关医务人员和医院领导而非陈建利一家。
陈建利一开始够包容的,孩子死了,陈建利连曹*林提出的“医院无责任赔偿一万元”的屈辱条件都接受了,只想好好重新开启新生活!但就是这么一万元,张*春院长也给否决了!而曹*林更是直接在陈建利压抑怒火的炸药桶上再点上“一万元也不赔了”的星火,这炸药桶还能不爆炸?也许张*春的梦想是再惹逗一下陈建利,让陈建利再有打砸过激行为,让派出所狠狠惩治一下陈建利,借此莱钢医院可以扬眉吐气!
没想到的是,陈建利一竿子到底,以杀医收官,让莱钢医院不是美名传天下而是臭气熏四海!
 楼主| 发表于 2021-10-4 11: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其三,
“生效刑事裁判已明确,现有证据并不能认定医生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是不能倒推的,“不能因为人已经判了死刑,就倒推出医院诊疗没问题的结论,刑事案件判错了也是一种可能。归根到底,不管刑事民事,都要讲证据。事实上,刑事一审二审中有很多枉法裁判的情况,不再赘述。钢城法院审判委员会在此以判处陈建利死刑的结果来反证医院无责,岂不荒唐!
老百姓常说的一句话是:人家有再大的错误你也不能杀人!杀人要偿命的。
老百姓都懂得的最基本的法律评判标准竟然让钢城法院审判委员会给硬生生践踏了。
 楼主| 发表于 2021-10-4 11: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其四,
“家属在案发后,既不配合进行尸检,也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是在医院打砸滋事,实施毁坏医院财物,扰乱医疗秩序的“医闹”行为”。
事实是:陈建利打砸儿科办公室是因为医生护士把死的孩子说成是活的孩子,家属接过孩子后,医生护士跑得无影,医院领导不出面解释孩子死因,任是那一个做父亲的也忍不了四个多小时而不爆发。
陈建利打砸以后,医院才提出尸检。陈建利杀医之后,2016年12月14日、2017年2月13日,莱芜医学会才让孟洋做鉴定,孟洋没同意。因为做了鉴定,结果一定是医院无责任,就像现在法院判决的一样。
不明事实真相的话,只看钢城法院的别有用心的叙述,显然就得出:“陈建利不走合法途径,就是十足医闹”的结论。钢城法院审判委员会抹黑他人的本事天下一流,无人匹敌!
 楼主| 发表于 2021-10-4 11: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其五,
“在无理赔偿未获满足的情况下竟然泄愤报复杀害无辜医生!”杀人绝对死罪,这不用商量!医生无辜还是有辜,老百姓心里雪亮。但说“无理赔偿未获满足”纯粹放屁!
陈建利要孩子的死因让医生和院领导解释算无理要求吗?
孩子不明不白死亡,陈建利都知道病历作假,但最后仅仅是要“一万元的医院无责任赔偿”以求得那么一点点心理平衡和继续生活下去的希望这是无理要求嘛?
自己的孩子出生后仅仅活了59小时没有喝过一口母乳,陈建利没能亲自抱一抱自己的骨肉,肉小的身躯就被并藏在冰柜里面不能入土为安,这是怎样的撕心裂肺的悲痛啊!
钢城法院审判委员会这一伙子丧尽天良的玩意竟然还能说出这样绝情的话语,简直是非人类啊!
 楼主| 发表于 2021-10-4 11: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其六,
“生效刑事裁判的权威应得到尊重和维护”,这一句硬生生把钢城法院审判委员会法盲的本性暴露无遗!而钢城法院审判委员会竟然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按照他们的逻辑,生效的刑事裁判就要得到尊重,那么呼格案和聂树斌案早已生效是不是也应该得到尊重?是不是也不应该冤案昭雪!
就这么一伙子脑残白痴毫无是非标准的法律蠹虫,怎能主持钢城的法律公平和人间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21-10-4 11: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其七,
“原告作为罪犯家属,非但没有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反而在刑事案件审结后滥用诉权,向莱钢医院提起巨额赔偿诉求,具有明显的恶意,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于情不容”!钢城法院审判委员会处心积虑挖空心思的在前面做了那么多铺垫,到最后原形毕露,要用一定大帽子扣死孟洋,也是为自己的枉法裁判壮胆!在动物界,嚎叫声音越大的动物并不意味着它有着必胜的信心,相反的往往是因为越怯懦而越嚎叫!
 楼主| 发表于 2021-10-4 11: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其八,
钢城法院简直是胆大包天,视党纪国法如无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只对当事人起诉是否具备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必须接受诉状并登记立案,同时不再进行实质性的判断。孟洋依法依事实提起诉讼,这是孟洋应该享受的最基本权利。所谓恶意诉讼,可以理解为原告方明知被告方没有过错,但仍要起诉,影响对方的声誉,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在这起诉讼中,北京法源得出的鉴定结论,恰恰证明了原告的起诉是有道理的,没有尸检报告的鉴定很多,没有尸检出具的鉴定意见也是有依据的。钢城法院判决书却说:“滥用诉权,向莱钢医院提出巨额赔偿诉求,具有明显的恶意,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于情不容”这岂不是逆“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大潮而动吗?
发表于 2021-10-4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可惜。杀人杀的太少了,应该连院长也杀了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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