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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曲木可支一

陈建利杀医案及陈建利妻子孟洋诉莱钢医院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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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4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记得十几年前医院经常会有一些人摆花圈堵门,通过十年的法制完善,现在医院的就医秩序改善了很多!中国得进步和发展历历在目!感谢我们的党和祖国!
发表于 2021-10-4 15: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是得有合理的解释,杀人偿命,各自的责任得分清。督导组不是来了吗
发表于 2021-10-4 18: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这么强大舆论下做出的判决书应该是问题不大,原告值得同情,但也得伏法
 楼主| 发表于 2021-10-4 21: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下面用莱钢医院儿科假造的病历证明医院责任。
其一《住院证》是假造的
1.济南市第八医院儿科在陈建利女儿死亡事件中的责任质证
陈建利女儿在济南市第八医院儿科治疗过程中死亡,济南市第八医院为了达到推卸责任不作赔偿的目的,一方面使阴招逼迫陈建利一步步退让,最终把陈建利逼上杀医绝路!另方面,医院儿科还采用假造病历的方式推卸责任,而医院领导采用扣留死亡幼儿尸体的办法掩盖罪证。
病历要客观真实,不得编造、隐匿、涂改病历。而陈建利女儿2016年1月21日10:30进入儿科治疗室,过了10个小时,到18:30,陈建利女儿治疗过程中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实真相是怎样的,我们想通过质证病历来寻求答案。
据现有相关病历可以证明,济南市第八医院儿科治疗室在诊治陈建利女儿期间,存在严重假造病历的行为,不是简单的隐匿病历。
2016年1月21日10:30,陈建利女儿进入儿科治疗室,医生护士告诉说是去照黄疸,护士说晚上就可以回到产房。陈建利妻子和陈建利妈妈根本没听说孩子办理住院手续的事情。推测,在照黄疸过程中,孩子病重或者死亡,儿科为了推卸责任,于是开始了一系列的假造病历行动。下面原告大致按照时间顺序一一质证病历作假。
《住院证》作假
 楼主| 发表于 2021-10-4 21: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楼主| 发表于 2021-10-4 21: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儿科主任刘*光在《刑事判决书》的证言是:P26“建议转到儿科进一步检查治疗,孩子父亲同意转科之后,其(刘*光)给孩子开的住院证,”
刘*光开具的《住院证》上清楚地写明:“初步诊断:新生儿上呼吸道感染”,刘*光是经验丰富的主任医生,诊断应该基本符合实际情况,这初步诊断也与孩子奶奶和孩子妈妈说的情形相符合。
既然是“新生儿上呼吸道感染”,缘何开具《住院证》后的十个小时孩子就死去?“新生儿上呼吸道感染”也就是一般感冒。感冒严重了会成肺炎,进而转为败血症。一般情况,病情加重需要一段时间的。由“新生儿上呼吸道感染”到医生异口同声说孩子死于“败血症”这也太快了吧?
而P39、书证【2016年1月19日7时44分产下一名女婴,20日中午,该女婴发烧,经儿科医生会诊后用药,21日,继续发烧,经会诊后,诊断为新生儿肺炎,同日10时30分许转入儿科治疗。】
据P39、书证:先诊断为“新生儿肺炎”,再在“10时30分许转入儿科治疗”,也就是说,转入儿科治疗之前已经诊断为“新生儿肺炎”了。而刘*光开具的《住院证》明明白白写的是“新生儿上呼吸道感染”。
注意,“21日,继续发烧,经会诊后,诊断为新生儿肺炎,同日10时30分许转入儿科治疗。”既然是“会诊诊断为肺炎”了,那么为什么“同日10时30分许转入儿科治疗”时,刘*光开具的《住院证》上写的是“新生儿上呼吸道感染”?也就是说,刘*光开具《住院证》的初步诊断根本不顾及会诊的结论,刘*光要把会诊的重病入院原因写成轻症住院原因,不符合相关医疗规定和生活常识。
刘*光没有手写签名,尤其是患者家属签名处空白,更证明《住院证》假造。
再有,陈建利之女住院费用,陈建利从没给女儿缴纳过办理住院的住院费。陈建利杀医三年后的2019年5月27日,孟洋到医院要化验单时,曹*林让孟洋结算去,说医院垫付了陈建利女儿的医疗费。孟洋结算后,院方找给孟洋三百多元钱。
现在想,孟洋不该去结算。
不结算,证明没住院,证明《住院证》作假。
一结算,等于承认孩子住院了。这是曹*林设的一个圈套。
因为《住院证》上没有医生手写签名,没有家属签名,没有预交住院费用,那么陈建利是没法办理住院手续的。
没办理住院手续而有住院证存在,显然住院证造假。
 楼主| 发表于 2021-10-4 21: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陈建利女儿住院2016年1月,结算时间却是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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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0-4 21: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二。
《病情记录》作假
休假不在治疗现场的儿科主任冯*利竟然有打印的签名在病历上,足可以证明病历作假
陈建利签名位置之后儿科医生又背着陈建利添加了内容
病情记录里面记录孩子口鼻溢出血沫但不让陈建利看见,其目的是为了把死去的孩子当活的孩子转交给陈建利
 楼主| 发表于 2021-10-4 21: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楼主| 发表于 2021-10-4 21: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按照医疗规定,治疗医生在打印签名时同时必须要手写签名,而签名处的“冯*利”三字只是电脑打印了,而没有手写。
恰恰是这最能证明婴儿死于肺炎的化验单据在封存的病历里没有,这非常非常奇怪,冯*利医生没有手写签名更让人疑窦顿生!到底有没有这化验结果?这化验结果是不是和病情记录中的一样?不签名是疏忽忘记还是因为这化验数据是假的而害怕日后担责任?
关于上面化验单上记录者是冯*利但没有手写签名的疑问,冯*利在《刑事判决书》P66页作如下证明:
【2016年1月21日其休假没有参与陈建利孩子的治疗。其是科室主任,有些特殊用药比如西司他丁钠等必须经过其的同意才能使用,当时相关医生跟其电话商量,其同意后相关医生用其工号从电脑上打印的病历,所以病程记录上显示其名字。】
这解释与理不通!
首先一点,《病程记录》,内容还没涉及用药治疗问题,也没涉及冯德利说的特殊用药“西司他丁钠”,只是一个病情记录,在电脑打印的“冯*利”这名字之前,清清楚楚有电脑打印的三个字“记录者”,仅是记录者而已,为什么拿不在救治现场的医生的名字打印在病历上。
第二点,就是要借用“冯德利”的名字,那么真正记录者是李某华,魏广明,为什么他们不在电脑打印的“冯*利”三个字旁边手写签名予以说明?
第三点,假若有患儿急需用药就是联系不到冯*利,难道患儿要等死吗?与其联系冯*利,用不在救治现场的的冯*利工号打印病历,不如儿科集体作证直接用现场办公的医生工号打印病历。
第四点,同一张病历,在同一面纸上,上边有李*华的手写签名,下面有魏*明的手写签名,唯有涉及到孩子死于肺炎的化验数据时没有医生敢手写签名了,而借用了不在救治现场的冯*利名字打印在病历上。
如果化验结果相关数据真能证明孩子死于肺炎,医生手里有铁证,走到哪里也不怕,手写签名还怕啥,签就是。
这只能证明化验数据作假,在场治疗医生不敢担责,只能由儿科主任出面作假,打印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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