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无奈的诉讼 于 2025-12-7 09:11 编辑
其次,公安机关对法律调整范围的适用完全错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是“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特定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其立法目的是划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边界,规范的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非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受理范围。而报警是请求公安机关对侵犯自身人身权利的治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应的法律依据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安机关混淆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治安案件受理范围的法律概念,用调整司法与行政关系的法律规定,来规避其处理治安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属于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
需要强调的是有你这样的曲解法律的人作为警察、官员或纪检监察人,估计国家的冤案至少要增添千万倍以上!············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