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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庄镇纪委、和庄派出所联合上演“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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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4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本帖最后由 夏天的冰雪 于 2025-12-4 10:03 编辑

“龙生龙,风生风,老鼠生来会打洞”似乎是一个千真万确的道理,然而也存在“猪能生象、马驴交配生骡子”,也就说一些物种也会发生变异,这些物种的变异是非人类基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变异。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和庄镇纪委、和庄派出所也在“特殊情况”下上演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变异,以下就是故事发生的经过,整理出来希望对大家有所启迪……
2025年11月25日,和庄镇纪委电话通知栾姓男子到纪委提交补充的举报材料,栾姓男子向纪委提交举报后,纪委书记说,有人匿名举报栾姓男子与杨姓女子有暧昧关系,要求栾姓男子写一份关于其和杨姓女子有没有关系暧昧的说明,说是存档使用。栾姓男子感到不可思议和气愤,质问纪委书记无果后,为了查清何人造谣诬陷、侮辱和诽谤,于是拨打110报警,和庄派出所魏姓民警出警(警号36078680),魏姓民警简单的询问后,没有制作任何记录材料,直接让栾姓男子在一张空白纸上签字,并说不予立案。栾姓男子要求魏姓民警出具书面材料,魏姓民警当面予以拒绝。刨析本案,匿名举报人向纪委提供线索或证据证实栾姓男子与杨姓女子有暧昧关系,纪委书记按照程序调查落实无可厚非。相反,举报人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或者相关的线索证实二人有暧昧关系,那么,举报人就是造谣诬陷,侮辱诽谤,侵害当事人的名誉等违法行为。匿名举报栾姓男子与杨姓女子暧昧关系的内容属于捏造,意图损害栾姓男子的名誉,意图诬陷杨姓女子受到纪律处分,已经构成违法。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根据治安处罚法第42条第二款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第三款捏造事实诬陷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追究或处罚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对案件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制作相关的法律文书(如接警登记表、询问笔录等)。对于不予立案的情况,也应当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报案人,同时告知报案人不服不予立案决定的救济途径。魏姓民警未制作任何记录材料、让报案人在空白纸上签字且拒绝出具不予立案书面材料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定程序。其次,根据纪委领导的说法,举报人是匿名举报,那么纪委就不用回复,也无法回复举报人,要求栾姓男子写一份关于其和杨姓女子关系暧昧的说明,说是存档使用的说法存疑,其目的显然是挑拨离间。再次,和庄镇纪委、公安民警应当以弘扬社会正气,打击违法犯罪为己任,从根本上刹住造谣诬陷、诽谤他人的歪风邪气,不应当是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大英章村之所以“乌烟瘴气”村霸横行,村干部违法犯罪不断,与和庄镇纪委、和庄派出所的“不作为、乱  作  为”息息相关。公安民警的不予立案也充分说明了“有权就任性”,执法具有选择性!是对“严格执法”的极大讽刺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基本的法制要求,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公民的报案请求,是公安机关及民警的法定职责,和庄镇纪委领导、公安民警应当率先垂范、恪尽职守,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然而,是什么特殊情况让和庄镇纪委、派出所魏姓民警居然置法律于不顾,违反基本的法制要求,违反基本的法定程序?值得让人深思···作为纪委领导、公安民警居然丧失了基本的法律意识,这与“马驴交配生骡子”的物种变异有什么区别

发表于 2025-12-4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政府行政行为中,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这类行为通常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范围。
二、抽象行政行为
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这类行为具有普遍适用性,不针对特定个体,因此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三、行政机关内部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这类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不涉及外部法律关系,因此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这类行为已由法律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进行最终裁决,因此公安机关不再受理相关诉讼。
综上所述,政府行政行为中,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主要包括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内部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这些规定旨在明确公安机关的受理范围,确保行政效率与司法公正。
 楼主| 发表于 2025-12-4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本帖最后由 夏天的冰雪 于 2025-12-4 11:39 编辑

敬请和庄镇纪委李婷婷勇敢的站出来说几句;和庄派出所魏姓民警站出来说几句     有贼胆做没有勇气站出来说,不要做锁头乌龟哦
简评

和庄镇纪委、公安民警应当以弘扬社会正气,打击违法犯罪为己任,从根本上刹住造谣诬陷、诽谤他人的歪风邪气,不应当是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大英章村之所以“乌烟瘴气”村霸横行,村干部违法犯罪不断,与和庄镇纪委、和庄派出所的“不作为、乱  作  为”息息相关。公安民警的不予立案也充分说明了“有权就任性”,执法具有选择性!是挑战“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司法权威,是对“严格执法”的极大讽刺!
发表于 2025-12-4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自己先做做功夫,读解一下法律条文再说,不要贻笑大方了。如果真涉及侮辱,也得纪委调查完毕后,需要纪委移交公安机关。
 楼主| 发表于 2025-12-5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本帖最后由 夏天的冰雪 于 2025-12-5 08:28 编辑
id8848 发表于 2025-12-4 14:55
政府行政行为中,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 ...

拜读了你的大作,由衷的感到可笑,也看出了你的雕虫小技。说实在的,说你的法律知识学习和运用的不怎么样,你可能不服气。
首先,被匿名诽谤一案归入“政府行政行为中不予受理的情形”,系对法律规定的严重误解和歪曲。报警事项的核心是“被他人捏造事实诽谤”,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而非所谓“政府行政行为”,匿名人员捏造存在暧昧关系并向纪委举报,其行为本质是通过捏造虚假事实,故意损害异议人名誉,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违法行为特征。该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匿名个人,并非行政机关,行为内容是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民事侵权及治安违法行为,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内部行为”等政府行政行为毫无关联,根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调整范畴。
真不知道你的法律知识是跟你哪个师娘学的,有你这样的孩子,长辈们估计能够气晕在厕所!为了提升帖子的人气和积分,我会分次陆续指出你的错误观点,甚至是狡辩····
发表于 2025-12-5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id8848 发表于 2025-12-4 14:55
政府行政行为中,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 ...

脑袋这是咋了··········
如此明显驴唇不对马嘴的神回复,让人难以理解
发表于 2025-12-5 14: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官官相护,毛主席那个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时代过去了,现在的时代真是可笑啊,要么有钱,要么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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