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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政行为中,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这类行为通常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范围。
二、抽象行政行为
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这类行为具有普遍适用性,不针对特定个体,因此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三、行政机关内部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这类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不涉及外部法律关系,因此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这类行为已由法律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进行最终裁决,因此公安机关不再受理相关诉讼。
综上所述,政府行政行为中,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主要包括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内部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这些规定旨在明确公安机关的受理范围,确保行政效率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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