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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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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27 19: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分局近日就《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提高公众参与度,广泛吸纳社会智慧,推动禁燃政策更科学合理。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6月15日至7月15日,期间市民可针对通告内容建言献策。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件等方式反馈意见,相关部门将认真梳理汇总各方建议,作为完善通告的重要参考。具体反馈渠道可在莱芜区政府官网公告页面查询,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共同助力城市安全与环境提升。

莱芜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禁放规定》),持续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噪声污染,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防范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通告。

第一条、莱芜区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第二条、莱芜区全域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第三条、途经我区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

第四条、有条件的街镇可以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者服务站或置换点”,为居民提供相关法规宣传、烟花爆竹置换等服务。

第五条、广大市民、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不燃放烟花爆竹。全区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并积极宣传《禁放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禁放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燃放、运输或私自储存、**爆竹的,任何人可以予以劝阻或通过110报警电话及其他方式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济南市燃放、销售(储存) 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济政字〔2023〕3号),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七条、违反《禁放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以及未经批准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引起火灾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条、本区公务员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禁放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违法行为将通报至涉事人员所在单位。

第十条、本通告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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