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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警示标志致追尾 高速交警取证还原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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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10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高速行车安全至上,故障停车规范处置是防范次生事故的关键。近日,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直属高速二支队莱芜大队辖区发生一起追尾事故,起因是半挂车突发故障后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驾驶员还试图隐瞒事实,最终在交警部门的缜密勘查与监控取证下,违法行为无所遁形,相关责任人受到依法处罚。
当日夜间,辖区高速公路交通流量平稳,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京沪高速上海方向472公里附近时,突发机械故障。驾驶员随即操控车辆紧急停靠在右侧车道,但并未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仅下车查看车辆故障情况。不久后,后方一辆正常行驶的轻型货车因未及时发现前方停靠的故障半挂车,径直追尾撞上半挂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幸运的是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半挂车驾驶员才匆忙从车内取出三角警示牌,放置在来车方向200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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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辖区高速交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勘查工作。在询问过程中,半挂车驾驶员矢口否认未设置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坚称自己在停车后第一时间就按规定摆放了警示设施。为还原事故真相,民警当即决定调取事故路段附近的卡口监控及道路全程监控视频。通过逐帧回看监控画面,清晰记录下半挂车停靠应急车道后,驾驶员未采取任何警示措施,直至追尾事故发生后,才将三角警示牌放置到位的全过程。面对铁证,该驾驶员终于承认了自己的违法事实。民警对该半挂车驾驶员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明确告知其行为的严重危害性:高速公路上车速快、视野受限,故障车辆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会给后方来车预留的反应时间大幅缩短,极易引发追尾等恶**通事故,危及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对该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同时,结合事故现场勘查结果、监控证据及双方过错程度,民警依法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了相关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在此,高速交警郑重提示: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需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迅速报警求助。切勿心存侥幸省略警示步骤,更不能隐瞒违法事实,否则不仅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还可能引发严重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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