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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第一次庭审中,被告尚某陈述“邓某把她的股票账户和密码交给我们,合同上约定由我们操作,是不允许邓某操作的。”第二次开庭中被告孙某陈述“我和尚某是朋友关系,基本上我们两个都操作过,大部分是我在操作,邓某可以随时登录关注到账户”,推定邓某、尚某和孙某对案涉证券账户操作过程均是知情的,邓某作为委托人明知金融市场存在较大的风险,仍轻信受托人的保底承诺,轻信受托人的股票操作技能,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尚某、孙某两名被告人作为受托方,均没有证券从业资格,明知股票理财具有高风险性,仍擅自随意接受原告委托从事股票理财,并且向委托人作出了本金不受损失的承诺,在实际操作中,对原告委托的股票理财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给原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合本案庭审情况,原、被告双方对案涉证券账户的损失应按照过错比例进行分担,法院依法酌定原告承担损失的40%,二被告承担损失的60%。最终,法院判决尚某、孙某连带赔偿邓某损失120万余元,驳回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所谓的“保底承诺”会带来哪些风险?投资人在瞬息万变的股市行情里,又该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此,新黄河记者采访了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希娟。其表示,股市起起伏伏,对于不了解的人更像有巨大吸引力的“漩涡”,许多投资人看中了相关利益收入,却忽视了可能暗藏的风险。对于不熟悉股市行情的人员,容易被所谓的“保底承诺”蒙蔽,继而大量投资。但在此类案例日常处置中,特别是在民事诉讼中,这种“保底承诺”往往不被认可,投资人很可能会面临大额资金的损失。王希娟介绍,不可忽视的是,涉及股市纠纷案例中,有些所谓行家打着“保底”、有内部信息等旗号,吸引投资者“入局”,造成巨额亏空。这种行为也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投资者还需擦亮眼睛,不轻信、不盲从、不入套,维护好自有资金的安全。重点是在投资的时候,注意审核资质,注意区分,谨防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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