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近日,济南吴某某报警称:有人在网上发布其在医院不实就诊信息。经查,嫌疑人蒋某某因与吴某某存在矛盾,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将吴某某的医院就诊记录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济南公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近日,邵某因经济纠纷,在社交短视频平台发布配有潘某个人照片、“老赖”、“不要脸”等侮辱性文字的视频,给潘某造成精神伤害和人格侮辱。济南公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邵某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警方提示: 网络谣言猛于虎,请广大网民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增强辨别能力,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自觉做守法公民,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