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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近日,陈某因与孙某因借款发生纠纷,陈某拍摄孙某的视频并在视频中对孙某进行辱骂。随后,陈某将该视频发布到短视频社交平台被多人浏览,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济南公安决定依法给予陈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近日,张某报警称刘某、苏某在某平台通过发短视频、开直播的方式对其进行侮辱、诽谤,并造谣侮辱其父亲张某某。经查,违法嫌疑人刘某、苏某因经营代理张某的产品产生纠纷,双方多次协商处理未果。刘某、苏某为泄愤,使用个人某平台账号多次发布侮辱、诽谤张某的视频,并在直播间内编造张某父亲猥亵他人的谣言信息。济南公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刘某、苏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警方提示: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规范网络言行,积极抵制网络谣言、网络暴力,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携手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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