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济南一网民在短视频平台上编造虚假信息,讽刺他人为“小三”,并以散发传单的方式对其进行侮辱。济南公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以案释法: 网络侮辱属于违法行为,请广大网民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增强辨别能力,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自觉做守法公民,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公安机关将持续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对网络谣言坚持零容忍,对恶意造谣、传谣者,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