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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通报“王某逆行打人”案:不构成寻衅 滋事,“居家拘留”系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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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3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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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6 16: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北京
握操,,要是我这样打了人,吼怕也就的做牢了,,,
发表于 2024-9-5 19: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无理多三分、这世道完了、哪有正气、哪有正义、交辩是非、颠倒黑白、汉奸、走狗当道、公平、公正去哪了!
发表于 2024-9-4 07: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说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
说不是,就不是,是也不是
发表于 2024-9-4 07: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罪是指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扰乱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主要侵犯和谐安宁的社会公共秩序,同时可能侵犯不特定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责任形式为故意。**罪分为四种行为类型: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刑事处罚包括一般情形、加重情节和从轻情节。在区分**罪与其他犯罪时,需考虑保护法益、行为内容、犯罪成立标准等因素。
发表于 2024-9-3 20: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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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3 20: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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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3 20: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毛主席如果还活着,看到这样的处理结果心寒啊
发表于 2024-9-3 20: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如今这世道。
发表于 2024-9-3 20: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为什么公信力丧失了呢
发表于 2024-9-3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发表于 2024-9-3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一本正经的胡说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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