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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2 17: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济南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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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2 17: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还有人性吗?
发表于 2024-8-22 18: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值得看      
发表于 2024-8-22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违规多收了老百姓的钱,应该退还老百姓呀,只罚个款就完事?
这样的话,不成了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打的,被打的都有收益,就是老百姓亏
发表于 2024-8-23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本帖最后由 一黑戏三黄 于 2024-8-23 08:19 编辑

挂号费由原来的6元报销5元陡然提升到8元报消5元,溢价200%,医生院外指定药店指定药品购药、药房外包等等猫腻就不说了。。。。。唉!不得不说,吃相太难看,这下可好,罚了700多万,一下子噎住了吧!!!
发表于 2024-8-23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多收的老百姓的钱,医保违规支出,不都应该退回的吗?!必须退回,否者违规成本太低了,亏的只是老百姓,以后还会犯这样的毛病!
发表于 2024-8-23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本帖最后由 一黑戏三黄 于 2024-8-23 11:28 编辑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发表于 2024-8-23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第四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发表于 2024-8-23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发表于 2024-8-23 14: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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