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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社保】政策在线解答:特定从业人员单独参加工伤保险,都可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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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0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莱芜在线的朋友们,今日“莱社保”已在线,很高兴每个工作日给您介绍一个社保方面的知识。如有问题,欢迎留言,也可以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0531-76221056,如有占线,敬请谅解。
  今天的社保问题是:特定从业人员单独参加工伤保险,都可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答: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的待遇: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经过确认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3.住院伙食补助费;4.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停止用工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温馨提示:1.特定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原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特定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继续享受原待遇,原待遇低于应享受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特定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后,从业单位停止用工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规定保障工伤复发的待遇。3.特定从业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4.因工伤残的特定从业人员在雇佣期、用工协议期、服务期、实习见习期或者任职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且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5.特定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单位同时从业的,各从业单位可按照规定分别为特定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特定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由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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