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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山东网络文明周】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莱芜这3人因造谣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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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30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通过微信、抖音、快手、微博等网络平台
公然侮辱他人
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
均属于违法行为
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月29日
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
通报3起典型案例
↓↓

01、2024年5月以来,莱芜辖区一名自媒体人员频繁使用个人账号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造谣信息公然侮辱他人,该账号拥有粉丝数过万人,社会影响恶劣。2024年7月2日,莱芜公安分局依法对该网民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02、2024年3月以来,莱芜辖区一网民使用个人账号在某短视频平台频繁发布视频,辱骂、诬陷单位及个人。2024年7月12日,该网民因涉嫌寻衅 滋事罪被莱芜公安分局予以刑事拘留。

03、2024年6份,莱芜辖区一网民通过个人账号多次在某短视频平台以开直播形式公然侮辱他人。2024年7月18日,莱芜公安依法对该网民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 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请广大网民牢固树立法治意识
增强辨别能力
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自觉做守法公民
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发表于 2024-7-30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少干这么丧良心的事
发表于 2024-7-30 19: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太轻了不长记性
发表于 2024-7-31 06: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上海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24-7-31 06: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莱芜大山哥名列其中。
发表于 2024-8-1 09: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上海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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