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在线的朋友们,今日“莱社保”已在线,很高兴每个工作日给您介绍一个社保方面的知识。如有问题,欢迎留言,也可以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0531-76221056,如有占线,敬请谅解。 今天的社保问题是:[color=rgba(0, 0, 0, 0.9)]用人单位为职工少缴、不缴社保都是违法的。但有些员工和单位签订协议,自愿放弃社保,或者单位把应当缴纳的社保费作为工资补发给职工,这样做是可以的吗? 答:这是不合法的。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出具的放弃参保的声明,无论是否自愿,都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在法律上是无效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经办实务中,也有类似案例:单位和职工签署了不缴纳社保协议,等到职工临近退休、离职、或与单位产生矛盾的时候,以单位未缴纳保险进行投诉,劳动行政部门是要认定单位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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