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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十三年未领证,老汉去世立即被赶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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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6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2006年初,时年51岁的张老汉与前妻离婚,儿子张某当时已经成年。离婚后,张老汉自2008年3月便与刘老太同居共同生活,但由于子女等原因未办理婚姻登记。2009年12月,张老汉购买商品房一套,由其与刘老太共同居住,房屋产权证载明权利人为张老汉一人。
2010年初,张老汉患尿毒症,平时生活、看病等皆由刘老太照顾,医院开具的手术通知书/病危通知单等相关文书的家属一栏亦由其签字。2021年初,张老汉因病去世,因刘老太另无居所,一直居住该房屋内。
2021年5月,张某到不动产中心办理该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该房屋变更至张某名下。2023年初,张某要求刘老太搬离该房屋,双方由此涉诉。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刘老太与张某的父亲为同居关系,案涉房屋系张老汉与刘老太与同居期间取得,依法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张某在张老汉病故后,私自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更改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并不能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性质。
刘老太与张老汉的共同生活十余年,同居期间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且对张老汉生活、看病倾注了全身心的照顾和护理,依法应当适当分得部分遗产份额。虽然张某对张老汉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但因刘老太对案涉房屋的共有性质和自身的继承份额,在共有房屋没有实体分割的情形下,张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因刘老太除案涉房屋外并无其他住房,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益,故张某主张排除妨害、要求刘老太搬离的诉求,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难以支持。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发表于 2024-6-16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这不就是前阵子那种要娶保姆的视频 最终结果吗
发表于 2024-6-25 14: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难道司候了=十年,没有证,就不能分的才产吗,??支持法院的做法,,???对还是不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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