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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打赏“00后”主播18293次,丈夫能要回来吗?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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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30 19: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随着网络直播兴起,打赏乱象时有发生。掺杂着“感情”的打赏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定性,是赠与还是消费?已婚人士被诱导巨额打赏,配偶一方能否要求返还?
杨某与高某为夫妻。妻子高某在直播间结识了小自己12岁的“00后”主播孙某,并从最初在直播间与孙某线上互动发展到线下约会。其间,孙某以各种话术表达对高某的爱意,并诱导其在直播间疯狂刷礼物、打赏。在两人的聊天记录中,充斥着大量超出正常主播与粉丝之间的引诱打赏及对话。
据统计,高某9个月内共向孙某发送虚拟道具18293次,先后在孙某直播间打赏使用虚拟道具币数9176775个,其中孙某个人获得直播收益折合人民币为45万余元。
丈夫杨某发现后,以高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主播孙某返还全部收益。
庭审中,双方就打赏的性质问题产生了分歧。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高某的直播打赏虽属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行为,但其线下与孙某见面并以恋人身份进行交往,突破了主播和粉丝正常的互动关系,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向孙某打赏的数额已明显高于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同时,孙某明知高某婚姻状况为已婚的情况下,还以恋人身份与其进行交往,并引导其进行打赏,也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判决,孙某十日内将其所得收益的一半,即22万余元返还杨某。
近年来,关于成年人的打赏行为效力认定仍存在一定争议。法院向平台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强化内容审核和正向引导,加强账户监管和处罚,强化直播间私下交易风险提示,及时清理直播间或评论中发布“充值进群”“充值加主播微信”等诱导信息。
发表于 2024-5-30 19: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闲钱太多,没钱也不打赏
发表于 2024-6-1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败家子 不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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