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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拟修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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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7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莱芜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禁放规定》),持续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噪声污染,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防范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通告。

第一条  莱芜区城区东至滨河西路-苍龙泉大街-九龙山路以西,南至汶河大道-大桥南路-孝义河南侧路-响水湾大街以北,西至北坦路-凤城西大街-西秀大街-鹿鸣路以东,北至嬴牟大街-山财大街-银河大街以南,四至线闭环连为一体。该环线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除上述禁放区域外,在下列重点场所也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由各镇(街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7)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8)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9)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再见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10)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第二条  本规定第一条所列的区域、场所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第三条  在本区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途经城区禁放区域以内道路的,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不得停留。

第四条  城区禁放范围以内,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可以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者服务站或置换点”,为居民提供相关法规宣传、家庭剩余烟花爆竹置换等服务。

第五条  广大市民、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不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全区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并积极宣传《禁放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禁放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运输或私自储存、**爆竹的,任何人可以予以劝阻或通过110报警电话及其他方式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济南市燃放、销售(储存) 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济政字[2017]86号),由区禁放办视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  违反《禁放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以及未经批准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信息推送至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引起火灾的,由消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区公务员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禁放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违法行为将被通报至涉事人员所在单位,并纳入评选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本通告由莱芜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

(本通告已经第十八届莱芜区人民政府第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

拟修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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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蓝色闭环线为原禁放区域,红色闭环线为拟修改禁放区域;

2、除图中划定的禁放区域以外,在本《通告》中第一条规定的十大重点场所也要实施烟花爆竹禁放。







发表于 2024-5-7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有意义吗?南边放炮,北边听得很清楚,屁大的地方还分得那么仔细!!!!!!!!!!!!
发表于 2024-5-7 14: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就不应该禁
发表于 2024-5-7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范围缩小了
发表于 2024-5-7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这样还是可以的
发表于 2024-5-7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缩小了 好好好
发表于 2024-5-7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丝毫不影响我们放
发表于 2024-5-7 21: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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