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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速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孙亮,一审被判14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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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2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今天,“山东高法”公众号通报:
      山东省政协原常委、提案委员会原副主任孙亮受贿、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开宣判
      2024年4月12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政协原常委、提案委员会原副主任孙亮受贿、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孙亮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查扣在案的受贿赃款赃物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对查扣在案的贪污赃款依法返还被害单位。
微信图片_20240412155517.jpg
经审理查明:
       2003年3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孙亮利用担任山东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合作、业务承揽、公司融资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10万余元。
       2011年6月至2018年1月,孙亮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列开支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价值人民币564万余元。
       2016年初至2018年2月,孙亮在担任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安排下属公司进行相关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3154万余元。
微信截图_20240412155612.png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亮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其受贿、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予以并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以及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事实,受贿罪构成坦白,贪污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构成自首;具有两个一般立功情节;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案发后已全部追回,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查扣到案,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受贿罪从轻处罚,对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开资料显示,孙亮,1958年5月出生,山东烟台人,1975年12月参加工作,1990年12月入党,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专业硕士、天津大学管理学博士。
       2022年8月16日,官方通报,孙亮被查。2023年1月7日,官方通报,孙亮被开除党籍。

发表于 2024-4-12 22: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冰山一角而已
发表于 2024-4-12 16: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周勇也逮了!
发表于 2024-4-12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多打点老虎 国家就有钱了
发表于 2024-4-13 07: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贪污公款早晚都得算。就不怕贪的多,最终结果归公,下半生在监狱生活,这是规律!虽然有些腐败分子没查处,只是时间关系,耐心等着吧。
发表于 2024-4-13 13: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三千五和三百万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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