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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破解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结算 “垫资”“跑腿”难题,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山东省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经办规程》),自4月1日起,参加我省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康复确认的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异地长期居住工伤职工、常驻异地工作工伤职工(含工伤复发),异地就医费用可以实施直接结算。
《异地就医经办规程》规定了直接结算范围:工伤职工在参保地(设区的市)外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异地就医费用,可以按规定采取直接结算方式结算。
《异地就医经办规程》明确了直接结算流程:工伤保险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实行备案管理制。工伤职工可通过省市公共服务渠道或社保机构服务窗口,线上线下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申请。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工伤职工提供便捷的线上线下备案渠道,及时受理、审核工伤职工备案申请并告知审核结果。工伤职工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接受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服务。
《异地就医经办规程》规范了异地就医管理:就医地协议机构应当为异地就医工伤职工提供与本地同等的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将异地就医工作纳入就医地协议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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