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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社保】政策在线解答:伪造档案信息骗取养老待遇,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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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3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本帖最后由 莱社保 于 2024-2-26 10:46 编辑

莱芜在线的朋友们,今日“莱社保”已在线,很高兴每个工作日给您介绍一个社保方面的知识。如有问题,欢迎留言,也可以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0531-76221056,如有占线,敬请谅解。
    今天的社保问题是:伪造档案信息骗取养老待遇,违法!
案例:
  G市范某出生于1966年,2013年范某通过某中介机构伪造了一份出生年月为1956年的人事档案,并通过公安机关修改了身份信息。
2016年,范某持虚假的人事档案、身份信息等相关材料办理了退休手续,开始领取退休金。
2017年,社保部门在数据比对时发现范某办理退休的信息可疑,对范某进行了调查,发现范某伪造身份信息事实办理退休,已违规领取养老金共计3.6万余元。案发后,范某主动退回了违规领取的养老金,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具有坦白、积极退款等情节,判处范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温馨提示:
  社会保险基金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老百姓的“养老钱、保命钱”。个人必须以真实信息参保,虚增年龄、假冒身份、伪造档案材料骗取养老保险金,看似轻而易举“占便宜”, 实则违法犯罪“吃大亏”,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发表于 2024-2-23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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