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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解决小区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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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5 21: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在中国,《民法典》并没有规定什么人不能进入业委会。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因此,以下几种情况都不能认定为业主:
- 父母居住在子女名下的房屋的父母或者子女居住在父母名下房屋的子女,不能认定为业主;
- 除了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买卖合同之外的其他民事买卖合同,即使已经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是没有依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不能认定为业主;
- 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车库(位)、摊位的使用人,不能认定为业主;
- 房屋租赁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不能认定业主。

此外,根据住建部颁布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下几种人也不能进入业委会:
- 不履行业主应尽的义务,长期拖欠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起诉后,想通过变身业委会成员与其作对的人;
- 本身没有正当职业或稳定收入,想通过担当业委会成员的职务,向物业公司索要各种好处或减免物业费的人;
- 想私分侵占公共收益或欲在物业企业得到一份薪水的人;
- 不懂得也不了解物业公司职责范围和管理流程,不能容忍物业管理过程中正常出现的问题,无端干扰其正常运作、干涉其具体业务的人;
- 将开发商遗留的工程质量问题怪罪于物业公司,恶意煽动不满情绪的人;
- 将行政职能部门(公安、城管、供水、供电等部门)负责的事,强加到物业公司,解决不了就心生怨恨的人。

总之,是否有资格进入业委会取决于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委会的章程规定。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关于业委会的内容,可以继续向我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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