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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据上海申工社消息:2003年8月,吴某入职上海某公司。2016年3月6日,吴某在巴黎培训时,对同往的女员工陆某实施了不正当的行为,包括口头索要亲吻、请求与肢体接触等。2016年3月17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劳动合同于2016年3月18日解除。吴某辩称,地处浪漫之都巴黎,索吻行为很应景、正常。2016年5月16日,吴某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18877元。仲裁委于2016年7月14日裁决对吴某的请求不予支持。吴某不服,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吴某在陆某坚决拒绝索吻的情况下,仍有“想硬亲一下”的主观愿望,且实施了抓陆某手腕及脚腕的行为,已超出单纯索吻的界限,确属严重不当,故公司根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申请二审。二审法院驳回吴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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