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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习《民法典》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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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5 22: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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