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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张某系同村村民,李某担任村支部委员职务。李某曾参与调解张某与他人纠纷,张某对调解结果不满,于是多次拨打热线电话反映问题,声称李某曾利用职务在政府修路过程中用违建房置换一套楼房,诈骗国家资产,要求政府收回置换的楼房。相关部门对张某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答复,但张某仍不满意。2023年6月至7月期间,张某多次在抖音平台发布实名举报李某的视频,视频背景为该村委会大门口,张某手持身份证,主要内容为:本人张某,现实名举报本村支部委员李某,李某在某大街改造过程中,用违建房置换楼房一套,如举报不实我愿承担法律责任。截至2023年7月11日,相关视频共计点赞约4000次,评论约500次,收藏近300次,转发近900次。
李某认为,在某大街改造过程中其未分得房屋,张某的行为纯系诬告陷害、打击报复,故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
张某辩称,李某身为村委领导,对反映的问题置之不理,自己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想到借助自媒体来引起李某的重视,该问题的产生源于李某的消极和不作为。其在自媒体平台发布的言论,浏览量低、内容少、存在的时间短,并且早已删除,未对李某产生任何不利影响,李某作为村委成员理应接受村民的监督,不构成名誉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诽谤是指以书面、口头等方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的行为,公民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树立文明、和谐的理念,遵守法纪,诚信友善,禁止以任何形式发布不实言论诽谤他人,更不能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他人。经查,李某在某大街改造过程中未分得房屋,案件的起因系张某因其他纠纷对李某心存不满,并非是基于所谓的行使监督权,张某多次拨打热线电话反映“问题”,在相关部门答复处理后仍我行我素,无视法纪,继续捏造事实,公然在抖音上以“实名举报”形式发布不实视频,该行为构成诽谤。张某多次发布不实视频,经多人点赞、评论、转发,李某身为村委工作人员,不明真相的人员必然会对其遵守廉洁纪律、人品、作风等进行否定性评价,张某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的名誉权,不但违反了法律规定,还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张某打击报复他人,显然超出了公民监督权的界限,其辩称相关行为未对李某造成不良影响,其系行使监督权,不构成名誉侵权,理由不成立。任何公民都享有维护自己的名誉免受不当贬低的权利,张某的行为不但造成了李某社会评价的降低,而且还对其精神造成了一定伤害,李某要求张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张某侵权方式、手段、动机,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和李某受影响程度,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在抖音平台通过视频形式实名向李某进行道歉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至少保留7天),如张某逾期履行或履行不能,李某可在所在村醒目位置张贴判决书(张贴数量限20份以内),相关费用由张某承担。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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