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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企业便利化措施——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山东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汇发〔2022〕24号)要求,进入试点企业名单内的客户,在确保其交易真实、合法,符合合理性和逻辑性的基础上,可享有以下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
(一)优化单证审核 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试点企业审核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企业须按照要求提供相关单证。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事后校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二)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
试点企业发生下列业务,无需至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各试点机构审核真实性后可直接办理:
1.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且存在合理原因的;
2.特殊情况导致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不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不为原付款人,或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不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不为原付款人。
具体审核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对于货物贸易项下收汇的退汇支付,应要求企业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造成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原因,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因错误汇入产生的,提交原收汇凭证、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证明材料;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提交原收入申报单、原出口合同、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证明材料;发生货物退运的,应提交原收入申报单、原出口合同、原出口报关单以及与退汇支付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证明材料。
(2)对于货物贸易项下付汇的退汇收入,应要求企业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造成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原因,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因错误汇出产生的,提交原支出申报单、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证明材料;因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应提交原支出申报单、原进口合同、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证明材料;发生货物退运的,应提交原支出申报单、原进口合同、进口报关单以及与退汇收入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证明材料。
(三)货物贸易对外付汇时免于办理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
银行能确认试点企业货物贸易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免于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手续。
(四)服务贸易项下非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间发生的代垫或分摊、或超12个月的代垫或分摊业务,由试点机构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可直接办理
具体审核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原始交易合同;
2.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或发票(支付通知)等;
3.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汇款业务需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备案的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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