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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一男子欲嫖娼,在未付钱、在门外等候时被民警抓获,被行政拘留五日。男子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自己的处罚。最终,法院驳回他的诉求,判决按嫖娼处罚。
行政判决书显示,2020年9月18日晚上,张某位及案外人李某某、苏某共谋嫖娼,张某位在微信上联系卖淫嫖娼中介,询问嫖娼地点和价格。19日零时过五分,张某位又与中介沟通嫖娼房间、嫖娼人数及卖淫女照片等事宜。
在中介的安排下,张某位等人先到11楼的1109号房间,其中一人进入房间嫖娼。中介继续安排张某位到九楼的911房间,当他欲进入911房间时,被守候在此处的罗庄公安局民警查获。
同日,罗庄公安局依法给予张某位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张某位认为,自己没有见到卖淫女,更没有实施嫖娼行为,只是在房间外等待,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位与苏某、李某某预谋嫖娼后,还主动联系中介,询问嫖娼地点及价格,到达嫖娼地点,说明双方已就嫖娼价格达成一致。
其等待嫖娼时,客观上已着手实施了准备嫖娼的行为,仅因公安机关的介入而未实施完毕,故其是否在房间内,及是否主动进入房间,并不影响对其嫖娼行为的认定。
其就嫖资与中介谈好“400起步”后就未再议价,即前往约定地点嫖娼的行为,视为对该价格的默认,故双方已就价格问题达成了一致。
法院认为,罗庄公安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应予维持。驳回了当事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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