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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食客吃烧烤,称发现烤肉片上有“苍蝇”,并索赔1000元。济南天桥区法院审理后,对这一索赔不予认可,怎么回事,一起来看看济南天桥区法院最新通报的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某日,市民李某至烧烤店就餐,其自述烤肉翻面时发现培根中有苍蝇即联系烧烤店店主,并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赔偿1000元,烧烤店虽给予免单,但双方对赔偿数额未能协商一致。 李某拨打12315投诉,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解决赔偿问题,故诉至天桥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后,首先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对调解数额意见差距较大,未能调解成功。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至烧烤店就餐,自述在烤肉时发现培根中有苍蝇,其拍照并微信发送给烧烤店,并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赔偿1000元,烧烤店虽给予免单,但双方对赔偿数额未能协商一致。 李某随后拨打12315投诉,烧烤店同意赔偿200元,但李某未能同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至某烧烤店进行了取证调查,并给李某回复电话称对店内卫生进行了核实,店内并没有苍蝇。 后双方对赔偿数额协商未果,致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其一,按照日常生活规则,烧烤店作为营利性的食品服务经营者不可能故意在烤肉切片时放入异物,李某亦未能举证证实烧烤店对于食品中存在异物是明知的,同时,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相关部门对烧烤店进行过取证调查并给李某回复电话称对店内卫生进行了核实,店内并没有苍蝇,故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烧烤店对案涉餐食中存在苍蝇系明知; 其二,李某发现苍蝇后即联系烧烤店,对于食品未做食用,故食品中虽有异物,但未给李某的人身造成实际损害; 其三,如本案判决烧烤店进行惩罚性赔偿,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同时,亦有可能导致其他人以隐蔽的手段利用证据漏洞谋取巨大的非法利益,并致使餐饮经济实体难以存活。 故对李某要求烧烤店赔偿1000元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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