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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两则行政处罚信息 两家企业均违反法律法规 分别给予71190元和81030元的处罚
↓↓↓ 济南市莱芜区新月铸造厂 违法占地行为
违法事实 未经批准于1999年6月占用济南市莱芜区羊里街道办事处仪封洼子村水浇地2373平方米建设铸造加工项目厂房,其中建筑物占地2023平方米。所占位置符合济南市莱芜区羊里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所占地类为水浇地2373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类别 罚款;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没收建筑物。处罚内容 责令1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2373平方米水浇地退还给原村集体。没收在违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373平方米水浇地上建设的厂房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2373平方米水浇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人民币柒万壹仟壹佰玖拾元整(71190元)。
济南市莱芜旭峰机械有限公司 违法占地行为
违法事实 未经批准于1997年3月占用济南市莱芜区羊里街道办事处仪封洼子村水浇地2701平方米建设铸造加工项目,其中建筑物占地2484平方米,硬化面积217平方米。所占位置符合济南市莱芜区羊里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所占地类为水浇地2701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类别 罚款;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没收建筑物。处罚内容 责令1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2701平方米水浇地退还给原村集体。没收在违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701平方米水浇地上建设的房屋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2701平方米水浇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人民币捌万壹仟零叁拾元整(81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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