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在线 莱芜在线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4062|回复: 6

钢城区15家店铺食品抽测存在不合格现象!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2-12-8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根据《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实施方案》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现将我局查办的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暨2022年10-11月份食品药品案件曝光如下:

一、济南市钢城区海洋酒水批发部
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当事人经营的飘香乌龙茶未标注国内代理商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食品2盒、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济南市钢城区韩娜百货商店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案当事人经营的香蕉经监督抽检农残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9.8元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济南市钢城区合和茗茶店
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当事人经营的勐海醇品古树普洱茶标签中含有虚假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食品1饼、没收违法所得700元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济南市钢城区王翠蔬菜经营部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豆芽)案当事人经营的豆芽经监督抽检农残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6.5元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济南市钢城区亿家天天便利店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辣椒、芒果)案当事人经营的辣椒、芒果经监督抽检农残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53.51元和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济南市钢城区闫安水果经营部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香蕉)案当事人经营的香蕉经监督抽检农残不合格。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3.2元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济南市钢城区宝洪粮油店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豇豆)案当事人经营的豇豆经监督抽检农残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4元和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济南市钢城区鑫玉玲副食超市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芹菜)案当事人经营的芹菜经监督抽检农残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44.85元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钢城颜庄店
经营重金属镉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梭子蟹)案当事人经营的梭子蟹经监督抽检兽残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259.63元和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莱芜市钢城区利众百货商店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桔子)案当事人经营的桔子经监督抽检农残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526.8元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济南市钢城区客都生活超市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菠菜)案当事人经营的菠菜经监督抽检农残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39.92元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济南市钢城区福源便利店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橘子)案当事人经营的橘子经监督抽检农残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119.4元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三、济南市钢城区福百超市
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芹菜、辣椒)、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鲤鱼)案当事人经营的芹菜和辣椒经监督抽检农残不合格、鲤鱼经监督抽检兽残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379.09元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四、济南市钢城区立宾水饺城
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普通白菜(小油菜))案当事人采购的普通白菜(小油菜)经监督抽检农残不合格、鲤鱼经监督抽检兽残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13.2元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五、济南市钢城区越来越好饭店
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生猪肉)案当事人采购的生猪肉经监督抽检兽残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144元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22-12-8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都是小事情了              
发表于 2022-12-8 10: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就这些吗?      
发表于 2022-12-8 16: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这只是一部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隐私声明|小黑屋|联系电话:0531-75627999|济南在线 莱芜在线 ( 鲁ICP备15020683-2号 )

GMT+8, 2025-9-16 08:45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