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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控制交通噪声污染,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就禁止机动车在双泉路部分路段鸣喇叭的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机动车在双泉路(金雷科技公司大门至金山矿产公司大门)鸣喇叭。
二、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断续使用警报器,22时至次日6时一般不得使用。
三、机动车违反禁止鸣喇叭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本通告自2022年10月28日起施行。
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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