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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济南市税务局发布 《致纳税人的一封信》 提醒相关企业及时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 并发布风险提醒
尊敬的纳税人:
10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将至,为确保您在申报期及时准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更好地了解今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特此提醒: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政策内容
企业如发生了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自2018年1月1日起,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特殊规定:制造业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自2021年1月1日起,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自2022年1月1日起,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期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风险提醒
1.下列行业属负面清单行业,不适用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2.如您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等重点群体,若前三季度实际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请按照相关规定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优惠。
3.请准确判定主营业务行业,防止负面清单行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防止制造业企业错误适用加计扣除比例。
4.企业应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确保留存备查资料完整、规范。
二、今年出台的其他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税费支持政策
1.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符合条件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
2.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请您及早归集整理相关资料,力争10月份征期准确享受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详细政策可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或咨询各级税务机关,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联系电话: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87949510 87949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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