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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客运出租汽车新规:五种情形有一 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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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3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一)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
(二)车辆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三)巡游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
(四)巡游车驾驶员拒绝出具收费发票的;
(五)提供服务的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线上线下不一致的。

乘客应当安全、文明乘车,按照计价支付车费和乘车过程中发生的过路、过桥等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中止提供运营服务,中止服务时已经产生的费用由乘客据实支付:
(一)携带体积、重量超过客运出租汽车承载能力或者可能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的;
(二)携带宠物等动物乘车,未征得驾驶员同意的;
(三)在禁止停车的路段上下车的;
(四)不明确告知目的地或者前往目的地的道路无法行驶的;
(五)夜间乘坐客运出租汽车驶离本地或者到偏僻地区时,不配合驾驶员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
(六)醉酒或者精神疾病患者丧失自控能力且无人陪同的;
(七)携带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违禁品的;
(八)有可能对驾驶员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造成危害的;
(九)实施或者要求驾驶员做出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驾驶员发现乘客有前款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发表于 2022-9-23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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