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我区社会治安稳定和政治安定,保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制止和惩处信访活动及群体性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区实际,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遵守《信访工作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文明、理性逐级反映问题;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人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二、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进行缠访、闹访、重复信访以及越级信访,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解决,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恶意重复上访,或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仍坚持上访,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或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妥善解决,但又多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执意上访,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信访人的信访诉求虽有合理成分,但其要求不符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信访人为达到以访施压目的,不接受合理解决方案,采取缠访、闹访、重复信访、越级信访等行为,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三)5人以上集体上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拒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上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教育和管理,聚集扰乱单位办公秩序、公共秩序和信访场所秩序,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四)执法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上访人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规定,而执意非访、缠访、闹访、重复信访和越级信访,扰乱单位办公和接访场所等公共秩序,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五)以上访为名,在会场、活动场所及周边地区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六)反复缠访、闹访、重复信访以及越级信访,扰乱单位办公和公共秩序,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七)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交通场所及重大活动场所或者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实施静坐滞留、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焚烧物品、披麻戴孝、围堵大门、拦截车辆、阻碍交通等行为,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八)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非访、缠访、闹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非访、缠访、闹访的,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九)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伤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活动的; (十)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利用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抖音、快手等媒体通讯工具,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非访、缠访、闹访,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支持帮助,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十一)以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威胁,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侵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或者在信访过程中,谩骂、侮辱、恐吓、跟踪、拦截、追逐、殴打、围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或者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法律追究的; (十二)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滋事扰序、缠访、闹访,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拒不带离的; (十三)以信访为名随意侵占、索要公私财物,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十四)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诱导、资助、教唆、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参与缠访、闹访,或集资用于越级上访、缠访、闹访、集体上访,或组织、资助、协助他人缠访、闹访,或以代理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插手社会事务,扰乱社会秩序或信访秩序的。 三、涉及的常用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二十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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