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莱芜区对未按时上报年度报告的山东某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开出2021年度企业未年报首张罚单。
2022年7月25日,山东某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限报送2021年度年报公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了未按时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莱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按规定年报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这也是济南市开出的第一张企业类罚单。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对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报的市场主体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济南市市场监管局随即制定出台了《未按规定年报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依据市场主体类型、未年报年度,同时考虑到受疫情影响程度、特殊群体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幅度,特别是实行简易处罚,不再予以公示,将处罚对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
对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市场主体深刻地认识到未及时报送年报所带来的后果,维护了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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