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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8日,山东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联系董某(另案处理)购进2吨冷冻猪肉,该批冷冻猪肉系董某通过被告人王某从临沂人李某、张某处(两人均另案处理)购买。当天于某转入董某提供的账户货款52000元,董某通过该账户转给王某货款44000元,当天王某转给李某提供的账户货款42000元。到货后于某发现该批猪肉质量很差,怀疑是有问题的劣质猪肉,后向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食药环侦查大队报案,后经抽样检测该批猪肉中含有氧氟沙星等有毒、有害成分。董某、王某在买卖猪肉的过程中均未严格审核该批猪肉资质,未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义务。2020年6月5日,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办案人员依法从于某处扣押冷冻猪肉2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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