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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人注意了!《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5月1日施行,不得用停水停电等方式催收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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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5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将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物业应当配合业主安装充电基础设施
根据《条例》,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应当对违法建设、违规出租房屋、私拉电线、占用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噪音扰民等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物业费;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擅自拆除、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等。

《条例》规定了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不得实施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分类并投放生活垃圾;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从建(构)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在共用走廊、门厅、楼梯间、楼道、安全出口等位置停放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或者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等。
物业服务人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业主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时,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业主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单位,提供相关图纸和资料,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载明车位数量

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时,将规划配建的各类车位(库)的数量、位置、面积在车位(库)平面图中予以明确并在销售场所进行公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建设单位将规划配建的车位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给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或者单独签订合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由业主共同决定。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位(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

物业违反条例最高可罚款十万元

《条例》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人未如实公示、更新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物业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拒不撤出物业服务区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时,未将规划配建的车位(库)的数量、位置、面积予以明确并公示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发表于 2022-4-15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把物业费取消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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