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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被告人董某某明知其老乡董某甲(另案处理)收集银行卡用于洗钱犯罪活动,仍根据其安排办理多张银行卡,并将银行卡、密码、U盾及手机等交予洗钱犯罪分子进行转账操作,并先后多次配合进行赃款转移所需“刷脸验证”操作。据董某某供述,事后,老乡董某甲给予其一条价值500元的烟作为报酬。经查明,2021年3月25日至28日间,共计人民币61万余元的电信诈骗赃款经由被告人董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转移。江宁开发区法院经过审理,依法认定被告人董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其具有自首的法定减轻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价值500元的一条烟,换得有期徒刑二年,罚金八千,董某某这笔“买卖”做得可谓亏本至极。然而近年来,像董某某一样,因为贪图小利和无知,而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凶”的被告人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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