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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花似玉的小闺女因为1400块钱,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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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5 13: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被告人亓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济南市莱芜区**物流园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街道办事处**村**大街**号,住该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亓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亓某某为牟利,于2019年11月1日注册成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并于同年11月5日办理该公司对公活期账户(账号16170202092********)。后亓某某将该公司对公账户、营业执照等手续出售给杨某某(另案处理)。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亓某某还采用相同方式注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办理该公司对公账户后进行出售,亓某某因此获利1400元。其中**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账户(账号16170202092********)系**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账号161700107092********)的关联账户,**商贸有限公司账号为网络诈骗资金接收账户,该公司账户转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账户共计9212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亓某某的供述;3.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亓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霄
2021年11月3日
发表于 2022-2-16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我当是包夜1400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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