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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厉害,莱芜一男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5亿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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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4 20: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郝某某,男,身份证号码37088119**********,汉族,大学文化,山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住济南市槐荫区**小区,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月25日,张某某(另案处理)在济南市历下区注册成立山东**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8月14日变更为山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广场*室。自2015年以来,山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以发行私募基金的名义,通过召开沙龙会议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承诺高额收益,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产品募集资金,伪造盈利数据,虚构盈利假象,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在资金兑付出现困难后,继续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用于补偿前期产品的资金缺口。

被告人郝某某于2014年10月到山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任职。期间,违反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组织产品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山东**投资集团的私募基金产品。

经审计,被告人郝某某在职期间涉嫌推介客户33人,相应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450.00万元(该33人在**集团累计投入本金23575.00万元,累计赎回23018.86万元,其中21人获利3870.82万元,12人损失4426.96万元)。郝某某任营业部主管期间,所管理的客户经理涉嫌推介客户74人,在郝某某任职期间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9737.00万元(该74人在**集团累计投入本金62997.00万元,累计赎回59304.58万元,其中47人获利8459.84万元,27人损失12152.26万元)。

郝某某在职期间自**集团取得佣金570.51万元。

综上,被告人郝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共计44187.0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有关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发表于 2022-1-14 21: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胆子真大   
发表于 2022-1-14 22: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莱芜的为什么不逮???
发表于 2022-1-15 08: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男人的故事 发表于 2022-1-14 22:14
莱芜的为什么不逮???

这种罪需要算细账,有人怕麻烦。
发表于 2022-1-15 09: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莱芜也多的是,民间非法集资……
发表于 2022-1-15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闲散人员 发表于 2022-1-15 09:42
莱芜也多的是,民间非法集资……

以前的趣购购物......
发表于 2022-1-17 03: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那个去非洲挖金的怎么样了。。。
发表于 2022-1-17 15: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割其耳朵!坑蒙拐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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