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春眠觉晓 于 2021-12-22 08:26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12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这是该法施行近30年来又一次进行重大调整。一起来看!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修订草案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组织劳动者进行平台用工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随着我国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不断提升,一些院校为平衡男女比例,限制女生报考部分专业或人为提高女生录取分数。 修订草案明确,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下列方式实施性骚扰: (一)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 (二)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 (三)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 (四)暗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 (五)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 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 (七)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措施。 另一方面,学校应当对女学生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
近年来,多地发生因婚恋纠纷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案件,引发舆论担忧。 修订草案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同居、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个人隐私。妇女遭受上述暴力侵害或者面临上述暴力侵害现实危险的,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人格权益保障方面,修订草案把妇女的“人身权利”改为了“人格权益”,更加聚焦于妇女主体地位的尊重和人格尊严的保护。同时,大大丰富了权益保障的内容,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以及其他一切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教授认为,其目的就在于禁止和遏制以非暴力化手段残害妇女身心健康的行为。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现实生活中通过洗脑、驯化操控女性精神、教唆女性自残自杀等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都严重侵害了妇女的生命健康权益,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予以严格禁止、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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