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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讷言
在商鞅的劝说下,秦孝公决定在秦国国内进行变法,但变法遭到以甘龙、杜挚为代表的守旧派的反对,双方产生激烈的争论。变法之争结束后,秦孝公于前359年命商鞅在秦国国内颁布《垦草令》,作为全面变法的序幕。主要内容有:刺激农业生产、抑制商业发展、重塑社会价值观,提高农业的社会认知度、削弱贵族、官吏的特权,让国内贵族加入到农业生产中、实行统一的税租制度以及其他措施。
第一次变法
《垦草令》在秦国成功实施后,秦孝公于前356年任命商鞅为左庶长,在秦国国内实行第一次变法。主要内容为:改革户籍制度,实行什伍连坐法、明令军法,奖励军功、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建立二十等军功爵制、奖励耕织,重农抑商,严惩私斗、改法为律,制定秦律和推行小家庭制。
经过第一次变法后,秦国国力开始强大。前358年,秦国在西山(今河南省熊耳山以西)击败韩国。前357年,楚宣王派右尹黑来迎娶秦孝公的女儿,与秦国联姻。前355年,秦孝公与魏惠王在杜平(今陕西省澄城县东)会盟,结束了秦国长期不与中原诸侯会盟的局面。
第二次变法
咸阳(今陕西省咸阳市东北)位于关中平原中部,北依高原,南临渭河,顺渭河而下可直入黄河,终南山与渭河之间可直通函谷关。为便于向函谷关以东发展,秦孝公于前350年命商鞅征调士卒,按照鲁国、卫国的国都规模修筑冀阙宫廷,营造新都,并于次年将国都从栎阳迁至咸阳,同时命商鞅在秦国国内进行第二次变法。主要内容为:开阡陌封疆,废井田,制辕田,允许土地私有及买卖、推行县制、加收口赋、统一度量衡、燔诗书而明法令,塞私门之请,禁游宦之民和执行分户令。
经过两次变法后的秦国国力强大,百姓家家富裕充足。秦国人路不拾遗,山中没有盗贼。人民勇于为国家打仗,怯于私斗,乡村、城镇秩序安定。周显王派使臣赐予秦孝公霸主的称号,诸侯各国都派使者前来祝贺。前348年,韩昭侯亲自前往秦国,与秦孝公签订停战盟约。前342年,秦孝公派太子驷率领西戎九十二国朝见周显王,显示了秦国西方霸主的地位。
商鞅变法的意义极其重大。
首先,商鞅变法为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创造了一个统一的政治实体。商鞅变法是将法家思想注入国家统治当中,经过具体的制度改革后法律成为了国家政治统治的权力桥梁,最高统治者通过法律将社会上的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都串联起来,任何人触犯了这条绳子都能够在最高统治者的意志下解决,从而加强了中央集权。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的形成,使得统治者对法律的依赖性更强,使社会群体不得不遵从法律,这样法律作为政治统治工具才真正具有了权威性,才真正从民间学派思想变成治国方略,所以说商鞅变法为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创造了一个封建法律得以发展的政治实体。
其次,商鞅变法使法律权威在社会上得以确立。秦国的强大使各国纷纷效仿,一时间“变法”成为各国试图强大的途径,社会和诸侯都对法充满信任。同时,商鞅变法中的法律责任不仅针对被统治阶级,还包括了王侯将相,任何人触犯法律都要受到法律处罚,法律成为一种既能限制人们行为,也能保护人们利益的工具,从奴隶社会中赤裸裸的“刑罚”变成一种具有“维权”功能的“正义”价值符号,使整个社会都自愿遵守法律,真正树立了法律权威。在这一点上法家集大成者韩非子也予以肯定,他认为:“商君说秦孝公以变法易俗而明公道、赏告奸、困末作而利本事。民后知有罪之必诛,而告奸者众也。故民莫犯,其刑无所加。是以国治而兵强,地广而主尊。”
第三,商鞅变法促进了法律事业的发展。在商鞅变法的过程中,除了制定法律制度树立法律权威以外,还进行了大量的立法,开办法律教育,为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提供了思想资源和人才资源。
最后,商鞅变法使中国的法律文化开始形成。商鞅明确地反对儒家之“礼”,认为“前世不同教”、“治世不一道”,即认为不同时期的社会有着不同的习俗和道德风尚,因此治理国家的方式也因为这些而有所不同,当时社会已经发生了变迁必须采取新的更加强硬的治理方式,主张“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力”,同时认为“以治法者,强;以治政者,削”,法治是最好的统治方式。商鞅的这些思想通过实践使秦国最终统一天下,而法治思想也在这个过程中发展壮大,深人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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