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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传染病的预防传播、防治方面各国都是相关的法律,但是法律法规也不尽相同。
一、韩国防控疫情法律
韩国的疫情防控主要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制建设为主,重点侧重传染病的防治。韩国有关传染病的主要立法是《传染病预防法》。此外,涉及到传染病的各方面都进行积极立法,想让全社会对传染病的防治统一协调起来。除直接涉及传染病的法律之外,还有40多部其他法律都与传染病防治有关,比如《检疫法》等。
韩国在这次疫情防控期间,虽有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有诸多不利于疫情防控的方面。如总统选举、在野党掣肘、邪教作乱、执行不力等因素,也是这次该国防控不力的重要原因,目前已造成疫情不断发展,全国公民陷入极大的恐慌之中。
二、日本防控疫情法律
日本防控疫情体系是在“重预防”的指导思想下,有规划、有保障地逐步建立起来的。日本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面,坚持立法先行的理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日本的《灾害对策基本法》规定了一套较完整的应急制度,此外还制定了《日本灾害救助法》。《灾害对策基本法》是日本防灾领域的基本大法,对防灾组织体系及其责任、防灾规划、灾害预防、灾害应急对策、灾后修复、财政金融处置措施等事项均做出了明确规定,按理说能有效提高日本整体应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而对于大规模传染病的预防、处理、治疗及紧急应对方面的法律,主要是1998年10月制定的《关于感染症预防及感染症患者医疗的法律》和1951年颁布并经过多次修改的《检疫法》。这些法律规定了国家、地方政府及国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明确的义务和责任。
日本虽然法律较为完备,但仍存在不少不利于疫情防控的因素。如在“钻石公主号邮轮”的防治方面,因为人为的推缺责任,造成了人员的大量感染,不仅有其他国家的人员,也有大量的本国人员。其次是考虑奥运会能否如期举办等因素,不敢也不愿意公布疫情的真实状况,甚至采取故意推迟检测、推迟公布结果等方法,丧失了阻击疫情传播的有利时机。再如本国的检测能力与疫情防控需要不相符,大量疑似病例无法确诊;没有合适的隔离场所等,都为疫情的防控造成了阻碍。
三、美国防控疫情法律
美国在防控疫情方面,也是一个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和综合性的应急管理网络,实行垂直的三级管理制度,即联邦、州、地方三级。美国在预防与处理爆发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面特色鲜明,强调及时交流各方面信息,与部门分工协作,依法对传染病患者采取隔离和检疫措施,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公共防范信息,以防止传染病的蔓延。
美国早在1950年就制定的《灾害救助和紧急援助法》,这是美国第一个与应对突发事件有关的法律,从疫情的监测、预案的启动、疫情的处理等都做了完整的规定。对于突发性传染病应该可以提供有力的应对措施,并且完成可以及时、准确地把灾难性的后果控制在最低限度。
但对美国现在实行的相关法律,民众更注重的是其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能保障其“充分的人权”。这也使得这些法律在实际施行中遇到了诸多难题。再加上总统选举、在野党的干扰、民众一味地追求“绝对自由”等因素,也使得在疫情防控方面显得力不从心。
美国在防止传染病传播和防治方面的法律上有着致命的缺陷,就是对于防止传染病传播不力的国家领导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才使特朗普、拜登这些抗疫不力的人钻了法律的空子,致使美国死了77万多人,没有人承担责任。
根据德国《传染病防治法》,故意或因疏忽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或此后颁布的条例,或主管当局随后发布的命令),造成疾病或病原体传播的,可被处以最高五年的监禁或最高25000欧元的罚款。即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造成病原体或疾病的传播,也会受到过失处罚。
若是把德国的这项法律运用到美国,特朗普和拜登都会受到巨额罚款和最高五年监禁的制裁。特朗普虽然下台了,但是拜登仍然在台上制造谎言,抹黑中国,而对于民众的死亡却置若罔闻,对于疫情传播和防治仍然不采取有力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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