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不诉〔2021〕Z79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62********,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镇**村**街**号,现住**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4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2年,吕某某从本村牟某某处购买了一石料厂,郑家祖坟的北侧和东侧为该石料厂。2020年10月3日,吕某某为防止村民继续采挖沙石,雇佣挖掘机在郑家祖坟北侧石料厂内挖了部分土,堵住了去往石料厂东侧石窝的路,导致郑家祖坟北侧悬空。2020年10月7日晚,吕某某与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等人一同在郑某丁家中商量挖土一事,商量未果,郑家兄弟提议让吕某某到坟地现场看看。当晚11时许,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等人带着吕某某去坟地现场查看,来到郑家祖坟北侧,吕某某拒绝继续往前走,郑某甲、郑某丙等多人对吕某某拖拽、推搡、捅打,致吕某某摔倒在地,吕某某从地上捡起一石块,砸向正在对其拖拽的郑某甲的额头,致郑某甲头部受伤。经鉴定,郑某甲之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吕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7月15日
来源:12309检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