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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3日,应聘者周杰到某材料公司面试,正准备签订劳动合同时突发脑溢血,经公司工作人员送往医院抢救,住院治疗5个月后不幸去世。周杰之妻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10万元,治疗期工资、交通、抚恤、营养等费用8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仲裁驳回了周杰之妻的仲裁请求。周杰之妻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周杰之妻仍然不服,上诉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认为,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责任的前提是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而周杰是在面试中突发疾病,因此,其面试前与“面试官”——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总联系的短信内容,就成了确定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关键。经查,面试半年前起,周杰就开始与蒋总联系,双方短信内容均有“来上班”“准备怎么对我开薪水”等内容。面试前一周,周杰向蒋总发送短信:“若公司给予充分理解与尊重,我准备从3月1日起上班。您看行么?”面试前一天,蒋总回复短信:“可以的,你到公司来,具体的我们再面谈一下,还有你的工资。”以上证据证明,双方虽为建立劳动关系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并未协商一致。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公司也无需因周杰脑溢血死亡而支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故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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