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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一幢不带电梯的8层楼房,林阿芬居住在8楼,当年,经过同意,又在上面加盖了一层简易房,所以算是8+1层的老旧住宅。
邻居们商议安装电梯,林阿芬拒绝交费,10户邻居们合计,签订了电梯使用与管理公约,约定加装电梯为10户共有物业,共同享有使用电梯的权利,负有维护安全、清洁、承担电梯相关费用的的义务和责任。
公约还规定,加装电梯的出资金额不考虑面积因素,而是楼层系数均摊,3层的系数为1,每上一层加0.3,即4层1.3,5层1.6,以此类推,8层的系数为2.5。还特别提到了,如果没有出资的业主想使用,或者房屋出售新的业主想使用,必须经过所有的出资方同意,并且提供所有出资人都同意的补偿金方案才可以使用电梯。
按照公约,住在8楼的林阿芬如果从开始就同意的话,一共是87380.95元。电梯加装两年多后,林阿芬后悔,要求按照当年的出资金额使用电梯,10户邻居认为,在货币贬值和通货膨胀的情况下,不能按原价,林阿芬应当与10人家协商确定电梯使用费。为此,10户邻居协商以后,向林阿芬开出使用电梯的条件:一是彻底解决01户型厕所排气问题和8楼、9楼的漏水问题;二是允许其他业主使用801顶楼平台;三是补交电梯使用费25万元。
综合考虑10户业主增设电梯的风险与回报,林阿芬的801室因为增设电梯带来的通行便利和升值空间,以及林阿芬封堵电梯入口的恶意行为,法院行使了自由裁量权,酌定林阿芬按照原费用的两倍支付电梯使用费。
因此,法院判决,林阿芬于判决生效7日内向10户业主支付电梯使用费174761.9元,费用付清当日即可获得电梯使用权。
虽然与邻居们要求的25万元有比较大的差距,但林阿芬的这颗后悔药还是比三年前整整翻了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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