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芜市聚鑫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鑫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裕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裕和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聚鑫源公司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济南裕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662063,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西路99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志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执行案号:(2020)鲁01执1893号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01民初840号民事判决 执行标的:截至目前,被执行人裕和公司应返还聚鑫源公司设备款6467000元,赔偿聚鑫源公司经济损失5340000元、工程机械保险费128649.99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裕和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20%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531-89256643、89256603联系人:邢法官 执行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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