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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一大争议点,在于小欧主张双方达成的为“包养协议”,约定有“陪睡及照顾原告起居”等内容,但陈某认为自己仅负责为小欧做饭、调整作息、司机等工作。
寿光市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小欧主张双方存在“包养协议”,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因此对其主张的包养关系,法院不予认定。相反,陈某提出双方系陈某为小欧调整作息时间、照顾生活,与双方陈述及转账记录等证据相吻合,双方之间应为服务协议,法院对该服务协议予以认定。
关于小欧主张的60734.21元费用,法院认为其中的39000元是陈某根据协议应得的工资。在扣除陈某已经向小欧父亲归还的10000元后,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陈某归还11734.21元以及相应的法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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